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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旋引申为交际应酬陈元方即陈纪字元方东汉末名士郑康成即郑玄字

2022-09-04 16:59:51 发布 浏览 879 次

周旋:引申为交际应酬。陈元方:即陈纪,字元方。东汉末名士。郑康成:即郑玄,字康成,北海高密(今山东高密)人。东汉末年的经学大师,他对儒家经典的注释,长期被封建统治者作为官方教材,收入九经、十三经注疏中,对于儒家文化乃至整个中国文化的流传作出了相当重要的贡献。

贞观七年(633),太宗对身边的大臣说:“天下愚昧的人多,聪明的人少。聪明的人是不会作恶的,愚昧的人却常常触犯法令。大凡宽恕赦免的恩典,涉及的只是那些图谋不轨的愚昧的人。古话说:‘小人的幸运,就是君子的不幸。’‘一年之内发布两次大赦令,善良的人就会沉默不语。’凡是长着稂莠杂草的地方就会伤害禾苗的生长,给违法作乱的人施恩就会伤害善良的人。从前,‘文王创制惩罚,对有罪的人不轻易赦免’。还有蜀汉先主刘备曾对诸葛亮说:‘我经常和陈元方、郑康成交往,常听到他们谈论全备的治国办法,却从来没有听到讲实行赦令的。’所以诸葛亮治理蜀国十年中从不实行大赦,而蜀国却得到大治。梁武帝每年都大赦好几次,最终却导致倾覆败亡。施小恩小惠往往会损害仁义之本,所以我自从统治天下以来,绝不发布赦免令。现在天下太平,礼义盛行,特别的恩典多得不可胜计。我担心愚昧的人常寄希望于侥幸,只想犯法遇赦,却不去改正过错。”

贞观十年,太宗谓侍臣曰:“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宜令审细,毋使互文。”

格式:唐代法律的文本形式。格,是规定官吏的办事规则;式,是规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格、式创始于东魏、西魏。

出罪:开脱罪责。

入罪:加重罪责。

互文:指互有歧义的条文。

贞观十年(636),太宗对身边的大臣说:“国家法令,必须制订得简明,不应该一种罪有几种条款。格式繁多了,官吏就不能全都记下来,更容易发生奸诈。如果想开脱罪责就援引轻判的条款,如果想加重罪责就援引重判的条款。一再变更法令,实在无益于刑理,应该仔细审定法令,不要让法律条款产生歧义。”

贞观十一年,太宗谓侍臣曰:“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周易》称‘涣汗其大号’,言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入也。《书》曰:‘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为反。’且汉祖日不暇给,萧何起于小吏,制法之后,犹称画一。今宜详思此义,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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