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是生活必需品,粮价受丰歉影响,波动极大。贵贱相差千百倍,故粮市上多囤积居奇者,投机倒把者。据《史记》载,秦汉之际,宣曲任氏就是囤积粮食暴富的。在秦败时,“豪杰皆争取金玉,而任氏独窖仓粟”。楚汉战争,民不得耕种,“米石至万,而豪杰金玉尽归任氏,任氏以此起富。”明清,粮食囤积和投机之风仍很盛。在许多地方的粮食贸易中,都可以看到这类活动。如河南嵩县葛寨等处,“市多囤商。民重载而入,恒轻赍以归。”四川新津县,“商贾或列肆居奇,或粜籴运卖,贸迁有无,日中为市。”山西太原地区,“岁一不登,市侩贩夫藉此居奇”,民到粮铺购买升斗,“各铺价又甚之。在四乡藏贮之家,又皆待价而沽”。寿阳县米谷价格“昂贵不止,皆因关南商贾日夜奔走,丛集其地,厚资囤积,以致米粟价高不能四达”。河南祥符县粮市上,“有籴贱而贩贵者,谓之熬价。有左买而右卖者,谓之倒堆。又有穷儿窭妇,持帚旁伺,得其狼戾之粒者,谓之扫杂子”。察丰歉,知贵贱,通有无,贱买贵卖,这是商人在粮食贸易中赢利的诀窍。当然,也有“良贾”。江西桐城县,多“粜贵征贱”的“良贾”。据清咸丰《当湖外志》载:康熙戊子,自春至夏,阴雨不止,“米价翔踊”。邑令定价一两四钱,“而积米者多不售。令又发名刺及帑金向富户道意,无一应者;独有陶姓毅然收银,粜百余石,又载百余石至城中,用官价官升自卖,人称颂之。”
粮食贸易中,由于奸商捣乱,买卖双方时有纠纷。据直隶永平商务分会试办章程,永属所出米豆不敷食用,须有粮行大商从口外关东转运粮米接济。惟道路遥远,往返费时,凡存有米粮之家,“向来先行随市买卖,米到随时收交。”但奸商出而垄断,每当青黄不接时,若米价稍涨,卖米者往往以转运困难,迟不运到;米价偶落,买米者又以销路不广为理由,拒而不收。买卖双方多有纠葛。为制止这种事情发生,商务分会议定章程,限于某日到期即行钱米兑交,且须有殷实铺商出条担保,如故意转运不到,至期未交,责其按现价偿还,倘因河水涨发或道途泥泞至期不到,米价钱文必须照行出息,以免买空卖空之弊。
粮食贸易中有一定规章,有些是粮商自己拟定的。如清末天津大米商为制止跑合(牙纪)挪移诈骗等弊,规范交易行为,曾两度拟定章程,其内容是:
一、外客买米,银期天如数清还。
二、外客买货必须亲自经手写收到某号何货多少,凭条为据。
三、跑合人若无外客同往买货,不准交易,或有号信亦可买货。
四、卖主如欲自行主发,听其自使,倘遇荒闭之家,与跑合人无涉。
五、客帮买哪家之货,届期付哪家之银,以凭收条为证。
六、外客付银之时,托人付银,或遇阻滞,或系跑合人使用等弊,与卖主无干。该客设法急为清还,以重名誉。